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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问公司的大巴给员工提供运输服务,是不是要开票?这个问题让二哥一下子就想到了餐饮公司给自己员工提供员工餐的问题。
餐饮公司对外提供餐饮服务,这个很简单,开票按餐饮服务确认收入,结转餐饮成本。
现在是餐饮公司对内的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具体就是供应员工餐,那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那么文章开头,公司大巴给员工提供服务,也不算增值税征收范围,自然也不能开具发票。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从业务性质分析来看,餐饮企业给员工免费提供的工作餐属于集体福利,其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员工餐对应的进项税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区分不了就按比例转出。
那么对于文章开头的读者说的大巴车给员工提供运输服务,这个运输服务不是集体福利,是公司为了员工出差而用的车辆。
那么和车辆相关的进项税(比如油费等)自然是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大巴给员工提供运输服务,不是福利性质,所得税也不需要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属于文件中规定免税范围的,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公司大巴给员工提供运输服务是为出差而发生的,也不存在所得的问题。
公司可以就车辆计提的折旧费,油费等计入公司的差旅费去。
当然,文章开头读者说员工自费先垫付再报销,实际上公司不应该要发票报销,本身不能开具发票,直接凭借收款记录冲减员工垫付往来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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