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假后拒绝返岗,公司辞退合法吗?

2024-07-08 18: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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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在享受完法律规定医疗期后,拒不返岗的,公司能否直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近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员工病假后拒返岗的劳动纠纷案件。

郝某(化名)是某公司员工,2014年7月双方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9月,某因患病开始休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按照某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18个月。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以享受的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


医疗期制度的设定是一种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制度,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3月医疗期届满后,某未到公司上班。

某公司多次微信、电话通知,还先后三次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某按照公司制度履行休假审批手续,如无法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或休假建议应返岗上班或协商调岗事宜。

某收到通知后不予回应或称因身体情况无法返岗上班。

2023年7月22日,某公司就解除与某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并取得同意。

同日,某公司向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某医疗期满后未返岗,对公司协商调岗亦不予回应为由,依据法律法规解除与某的劳动合同。

某认为某公司系违法解除,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认为某公司解除与某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某公司违反法定程序,系违法解除,裁决某公司支付某经济赔偿金14万元。

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疗期届满后,某面对某公司多次微信、电话通知及三次书面通知,未能提供医疗机构的休假条,且未返岗从事原工作或与公司协商调岗从事其他工作,某公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未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瑕疵,但该程序瑕疵可通过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加以补正,并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劳动合同亦不因此而归于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该案中额外支付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俗称“代通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除了该案所涉情形外,如果用人单位以存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只要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同样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

最终,郝某入职某公司至离职的工作年限按19. 5个月计算,月工资以双方确认的3821元/月为准,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某经济补偿金7万余元及代通知金3821元。

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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