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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整体亏损但有股息所得,合伙人是否需要交税?这个问题经常被朋友们问到,但可能很少有人意识到,在这个问题上,个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的税务处理是有所区别的。
对于个人合伙人,我们知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个人合伙人,其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不可以与亏损相互弥补,需要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在合伙企业层面,需要将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从其他整体所得中区分开来,单独来处理的,只是针对个人合伙人。目前并无任何规定,对于法人合伙人也需要将这两项所得分别处理。那么,针对法人合伙人在这一问题上应当如何处理,目前的税法规则层面尚未明确规定。但实操中,天津市税务局是对此进行了明确答复,也是全国第一个公开对这个问题答复的税务机关,具体如下:问:法人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何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合伙企业整体为亏损,但其所得中包含股息红利所得,法人合伙人是否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确认股息红利所得?答: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缴纳税款。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无论企业是否实际分回合伙企业所得均应按照其实际利润额预缴,到年度汇缴环节因合伙企业未分配导致法人合伙人未实际分回的所得额,应在汇缴申报时通过 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 41 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如果合伙企业整体为亏损,则法人合伙人不存在应分回的所得额,无须就其中股息红利所得部分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END————
来源:Tax Horiz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