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审计发现的共性问题--财务核算问题
审计发现的共性问题--财务核算问题--未按规定核算资产
【审计发现的共性问题】
(1)违规设置“小金库”。
(2)资产、资金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
(3)资产入账不及时。
(4)将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直接冲减。
(5)虚增固定资产或存货数量。
(6)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予以资本化。
(7)未将对外出租的房屋计入投资性房地产。
(8)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9)在建工程提前结转固定资产。
(10)将不具备经济价值的专利等在无形资产中反映。
(1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
(12)未按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3)将长期股权投资违规计入其他应收款。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2)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国有及国春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 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2. 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3. 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4. 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 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 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
立“小金库”;
2. 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
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3. 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 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2. 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3. 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 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财政部令第76号)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5)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6)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 号 )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7)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 号 )
第五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 ………
(8)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 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
【处理处罚依据】
*(1)《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9年国资委令第40号)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2)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四、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 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转:审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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