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租房和购买商业保险未扣缴个税处罚案例

2024-07-18 18: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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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X税稽罚 〔2024〕X 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XX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期间租赁住宅用于本单位2名员工个人居住使用,租金费用2020年33,950.00元,2021年75,300.00元,2022年63,716.67元,该租金未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你单位为员工个人负担的住宅租赁费用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用于证明你单位确实租赁住宅;证据2:发票复印件和付款证明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确实租赁住宅;证据3:科目明细账,用于证明该租赁住宅未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证据4:情况说明,用于证明该租赁住宅确实是提供给员工个人居住,费用未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你单位2021年至2022年期间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2021年95,089.70元,2022年109,645.00元,商业保险费用未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XX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协助税务机关全额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已于2024年1月22日补扣补缴了个人所得税138,327.70元。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拟处罚款69,163.85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日期:2024-3-28





素材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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