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有别于病假期,不以劳动者是否申请为前提。本源上,医疗期是一个概念期间,系劳动者非因工受伤或患病后一定条件下理应享有的必然期间。不同于病假期繁琐的申请流程,医疗期从保护劳动者出发,更像是“家长”一样无条件的保护劳动者这个“孩子”一定期间内免遭用人单位解聘。
本案中,曾某病假期届满后迟迟不返岗工作的行为表面上看已然违反用人单位请假管理制度,即“无故旷工3天以上”。其未续假的行为虽然欠妥,但远达不到用人单位所谓“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结合案情可知,重庆某物业公司知晓曾某患有结核病的事实,可能存在需要继续治疗的必要,仍在未主动询问病情是否好转的情况下,径行解除劳动合同,欠缺合理性。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行为无可厚非,但更应秉持谦意的态度,对病假员工,尤其是患病较为特殊(如传染类疾病)的员工给予主动关心和了解,及时发现员工的困难并妥善解决,缓解劳资关系矛盾,以建立更加稳定长久的劳动关系。本案裁判从医疗期制度保护劳动者权利之目的出发,虽侧面上否定性评价了劳动者违反病假管理制度的行为,但也积极肯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合法权利,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