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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业务真实,但是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你是异常凭证,你在准备业务真实的情况下,你就按我写的这个模板去弄,引用一个实体法的39号,再引用一个程序法的38号,最后准备证据,我司(情况概述略)其中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佰贰拾捌万零壹佰叁拾玖元伍角捌分(¥2280139.58)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详见附一),该三份发票皆已申报抵扣增值税。(简要的介绍下是什么业务,什么时候通过转账方式付出去的,业务真实等)鉴于该业务内容真实,我司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在该业务中并无过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我司接受了上述工程服务,并支付了价款,同时相应发票与业务吻合,且发票系真实的,依据39号公告是可以抵扣的,在程序法上我司根据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也就是说从2019年第38号生效日2020年2月1号起,不再执行销售方失控(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株连购买方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因此,我司先将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同时提出相应的核实申请,请贵所予以核实后允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我司重新获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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