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该企业列支的咨询费和工程费,为何被定偷税?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三罚(2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1、你单位取得的***医疗器械经营部及***医疗器械经销部开具的咨询服务费发票合计入账355,600元,以及取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具服务费100,000元,无法提供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招标材料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实际发生的真实性、配比性。
因此上述两项费用属于多列成本费用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你单位2022年列支工程施工费569万元,是你单位购进医疗设备销售给***医药有限公司,***医药有限公司通过招标将设备销售给***县中医院,无证据表明你单位与***县中医院存在直接业务关系;且你单位没有与发包方、***县中医院、承包方等单位签署任何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承包方没有分包给你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未取得监理、业主、发包方任何一方验收确认的结算工程清单。
你单位所述的“与***公司合作参与政府投标***县中医院新院区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包含三个设备以及新院区场区施工”一事与实际调查取证情况不符。
你单位所述的承建***县中医院新医疗综合楼场区工程项目,虚列工程成本569万元达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目的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你单位取得上述工程施工发票不得税前列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单位采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手段,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892347.56 元,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446173.78元。
罚款金额(万元) 44.617378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12
处罚有效期 2024-06-12
公示截止期 2027-06-1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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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昨天的案例中,我提到偷税很难定性,是指那些在临界点附近的事项,是否主观故意不好判定。
今天这个案例,无论是咨询费还是工程费,除了发票,企业无法提供任何其他资料来佐证业务的真实性,所以被认定是属于“多列支出”的手段进行偷税。这种类型的少缴税款被定偷税,基本不存在争议。
可能有些人会说,发生支出为什么要让企业来举证?为什么不是税务机关来举证没有发生支出?
因为从逻辑学上来看,只能证明某种事物存在,而不能证明不存在,这就是“证有不证无”的原则,主张某种事物存在的人天然存在着举证义务。
企业账上记载发生了费用支出,就需要有相应的证据资料来证明发生了这件事情,如果拿不出证据,就只能认为企业并没有发生支出。
大额咨询费支出,是很多企业,尤其是医药企业中常见的费用项目,也是虚开发票的高发领域。对于这些看不到摸不着的费用支出,企业尤其应当注意收集保存业务真实性的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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