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向客户索取好处费,公司开除合法吗?(典型案例)

2024-07-31 18: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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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3月6日起在被告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张某某自2020年1月9日起担任楼层管理员(班长)岗位工作,负责消防巡查等工作。其签订并了解《劳动合同书》《廉洁自律协议》《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上述规定明确不得营私舞弊,不得收受业务往来合作方礼金。2022年2月3日,原告张某某发现某商户存在火警隐患,到现场处置后未按被告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进行上报,仅向商户留言告知隐患处置情形。2022年2月15日晚,商户工作人员与原告张某某联系,并通过微信转账500元表达感谢,原告张某某领取后用该笔钱请部门同事吃饭。2022年6月16日,被告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得知情况后作出《关于对张某某等人的处罚通报》,认为原告张某某未按照流程上报火警,并借此向该商户索要好处,其营私舞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决定给予原告张某某通报批评并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决定。同日,被告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于2022年6月16日与原告张某某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于2022年6月20日前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原告张某某于当日收到该通知书。原告张某某以被告违法解除主张赔偿金。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作为被告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楼层管理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火警隐患予以处置,处置后未按规定向被告物业公司上报,私下与商户工作人员进行联系,并收取商户工作人员转账的钱款500元,构成营私舞弊。同时原告张某某作为班长,不但带头营私舞弊收取业务往来合作方礼金,且在一定范围内利益共享,并用该笔款项与部门同事聚餐,即使数额不大但影响恶劣,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不属于违法解除,故对原告张某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劳动者履行正常职务行为,依法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相关福利等权利,因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已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不应再基于该行为谋取其他利益。同时,劳动者应当爱岗敬业,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克已奉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为用人单位履行日常管理、落实劳动者责任提供了实际案例的支持和指引,为推动风清气正的行业生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司法引领作用。





来源:2023-12-12 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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