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某灵活用工平台被税务局稽查,罚款50%

2024-08-12 18:39:52
剩余内容,展开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处罚书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灵活用工平台的自然人月经营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被税务局稽查并处以50%的罚款!
2020年5月至2022年11月,该单位平台下灵活用工自然人注册会员龚**、刘*、朱**等人月经营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应税收入合计3837029.02元,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0696.23元。
(1)2020年:该单位向平台下灵活用工自然人注册会员龚**、刘*、刘*支付505746.19元应税经营收入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045.97元。少缴个人所得税:505746.19×0.8%=4045.97
(2)2021年:该单位向平台下灵活用工自然人注册会员龚**、陈*、刘*等支付2811851.79元应税经营收入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2494.81元。少缴个人所得税:2811851.79×0.8%=22494.81
(3)2022年:该单位向平台下灵活用工自然人注册会员朱**、龚**、张**等支付519431.04元应税经营收入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155.45元。少缴个人所得税:519431.04×0.8%=4155.45 综上,该单位检查所属期间合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0696.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决定对该单位少缴已扣的个人所得税30696.23元处以50%的罚款,即15348.12元。
——————
【晶晶亮读后感】
从上述处罚决定可以了解到以下4个政策要点:
1.该地对灵活用工人员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了核定征收方式,月经营收入不超10万元的,不征个税,月经营所得超过10万元的,按收入的0.8%征收个税。
2.从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来看,经营所得是没有法定扣缴义务人的,该地因为对灵活用工平台登记的人员采取了核定征收方式管理,同时要求平台履行扣缴义务,其实规范来讲,这应该是委托代征
3.该平台已扣缴个税,但却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属于偷税行为。
4.幸亏平台已扣未缴的个税没有超过10万元,否则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需要移送公安机关了。
————END————

来源:税筹圈;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 1995 人看过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