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关于宁波博汇4亿多消费税事项的文书及公告(按时间线整理)

2024-08-14 18: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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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汇股份 300839 关于税收政策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日期:2023.7.3 来源:巨潮资讯网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税收政策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公告,公司关注该税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环境产生影响,特此提示,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3年6月30日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消费税执行口径》”),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公告,其中规定“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对此,公司高度重视,并认真分析了《消费税执行口径》相关内容,现将该政策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提示如下:

《消费税执行口径》的实施预计近期可能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一定不利影响,为应对该政策影响,目前公司相关产品售价已进行调整,价格向下游进行传导,降低了部分不利影响。具体影响情况需要继续观察后续市场的变化,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影响情况,并严格依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积极落实消费税征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如下措施:

1、公司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和技术,已与众多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市场变化,积极与客户保持友好沟通,并将根据市场情况对相关产品价格进行调整,尽量减少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2、公司积极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沟通,了解政策的背景,并结合市场反应,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3、公司将持续关注国家和行业政策动态,深度分析相关政策法规,把握政策动态与趋势,并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降本增效,保持公司的竞争力。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影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7 月3 日

2.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暨风险提示性公告

日期:2024.3.29  巨潮资讯网

特别提示:近日,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澥浦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公司“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这将对公司生产重芳烃衍生品装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按税务通知书的要求,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则对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影响约为3.0亿元,业绩将由盈利转为大额亏损(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公司对《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存在较大异议,将继续与税务机关保持积极沟通,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澥浦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主要内容

事由:按规定申报缴纳成品油消费税

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

通知内容: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你单位2023年7月以后生产销售的“重芳烃衍生品”应以重芳烃按规定征收消费税。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申报缴纳成品油消费税。

二、相关情况说明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3年6月30日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公司关注该税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环境产生影响,于2023年7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税收政策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2023年7月起,公司开始对芳烃抽提装置进行了改造,产品由重芳烃升级到重芳烃衍生品,且就产品升级改造、生产情况、产品变化等事项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沟通,且于2023年9月正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重芳烃衍生品产品检测、鉴定报告等升级备案资料书面文件,同时报备公司正式销售开票。主管税务机关也另行对公司重芳烃衍生品产品进行了取样检测,并未提出异议。而且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消费税是按税目表具体征税的,即税目表中列示的产品要征税。所有的消费税税目表及本次11号公告中都没有列示重芳烃衍生品;税务总局公告的法规中均提到重芳烃和重芳烃衍生品为两种不同产品,并未将重芳烃衍生品归属重芳烃范畴。基于上述的沟通情况,公司在完成产品调整、报备后正常开展销售、开票等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后续分别于2023年10月26日披露《2023年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93),以及与投资者沟通交流活动中(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3-011、2023-012、2023-014、2023-015、2023-016、2023-017、2023-018、2024-004、2024-006),就公司应对措施、影响及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说明。

三、通知书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这将对公司生产重芳烃衍生品装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经该装置生产的重芳烃衍生品2023年7月-12月共销售140,372吨,2024年1-3月共销售85,000吨(预估)。如按税务通知书的要求,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则对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及2024年一季度的利润影响分别约为3.0亿元和2.0亿元,对公司2023年度业绩以及未来年度生产经营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023年公司业绩将由盈利转为大额亏损(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公司生产环保芳烃的装置生产的产品不涉及重芳烃衍生品,不受影响。

四、公司的应对措施

公司已成立应对小组,聘请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论证,对《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也存在较大异议。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消费税是按税目表具体征税的,即税目表中列示的产品要征税,没有列示的就不在征税范围内;第二、税务总局公告的法规中均提到重芳烃和重芳烃衍生品为两种不同产品,并未将重芳烃衍生品归属重芳烃范畴。因此公司将继续与税务机关保持积极沟通。

此外公司还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提高相应产品的销售价格,密切关注和跟踪产品市场的变动状况;

2、适当减少相应产品的产能,在该事项进一步明确后,确定受影响产品的未来方向;

3、加强环保芳烃油产品的产能和销售力度,增加未受影响的产品业务的销售规模,弥补经营业绩,同时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公司经营效益。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事项进展情况,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继续关注相关影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税务事项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3.博汇股份 300839关于公司停产的公告

日期:2024.6.13 来源:巨潮资讯网

证券代码:300839 证券简称:博汇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3  债券代码:123156 债券简称:博汇转债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停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况

基于目前公司经营资金困难,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停产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起对 40 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 40 万吨/年环保芳烃油生产装置及相关配套装置进行停产。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主要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应用于多领域的芳烃系列产品,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为上述装置生产的产品,本次停产会对公司营业收入、现金流和经营利润产生不利影响。鉴于目前尚无法确定上述装置恢复生产的具体时间,此次停产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暂无法预测。公司将充分关注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1、公司将继续关注市场和政策环境的情况,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2、为控制运营成本,公司将采取各项节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逐步安排员工放假、减薪、裁员等方式,努力维持日常经营活动。

3、公司在停工期间,安全环保管理机制保持不变,将继续加强日常巡检,做好设备的安全保障工作。积极探索装置改造、工艺升级等可行性,减少影响和损失,以便尽早复工复产。

四、风险提示

1、公司主要生产装置的停产,使公司面临经营风险,将给日常运营、资金周转带来不利影响。停产期间,公司将全力做好安全环保、资金筹措等各方面工作,努力化解相关风险。从目前情况来看,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 9.4 第一条所述的风险事项,公司将争取尽早复工复产。

2、 虽然公司尽最大努力争取早日复工复产,但仍面临不确定性的风险。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3 日

4.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涉税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 : 2024-06-14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

根据税收风险筛查情况,我局发现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少缴消费税风险,经综合研判于2023年11月6日向企业送达了风险提示单,并多次开展了纳税辅导和约谈。在企业不主动配合消除涉税风险的情况下,我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于2024年3月27日向其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对相关应税产品依法依规缴纳税款。截至目前,企业未予缴纳。下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企业沟通,继续争取企业配合,深入做好政策辅导,依法依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

2024年6月14日

5.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税事项最新进展的通报

发布时间 : 2024-08-1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

前期,我局在日常税收风险管理中,发现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少缴消费税风险。经多次开展政策宣讲和沟通,目前,企业已自主申报了2023年7月份以来的有关税费。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优化税务执法和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合法经营,为各类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

2024年8月11日

6.博汇股份 300839关于税务事项的进展公告

日期:2024.8.12 巨潮资讯网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税务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3月27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澥浦税务所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镇税澥通(2024)30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3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暨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公司对照现行税收政策,已于 2024年8月9日申报消费税 42.815.33 万元及附加税费 5.137.84 万元,共计 47.953.17 万元,并将于近日尽快安排缴纳。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9日

7.博汇股份 300839关于公司复产进展的公告

2024.08.12  巨潮资讯网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复产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披露《关于公司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自2024年6月12日起对40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40万吨/年环保芳烃油生产装置及相关配套装置进行停产。目前公司正在积极进行全面复工复产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如下:

1、计划安排员工返岗,平稳有序地开展工作:

2、积极开拓原料采购渠道,做好原料采购,以满足生产装置后续复产需求;3、做好复产前各项装置的检查确认工作,确保运行正常:

4、做好安全环保工作,为后续复产做好保障工作。

公司将根据后续各项工作的进展,力争8月底前复工复产,具体计划按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9日

【晶晶亮读后感】
我帮大家再捋一捋上述事件的时间线:
2023年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第11号公告,对成品油消费税执行口径做了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2023年7月,该公司进行了技术升级,产品由重芳烃升级到重芳烃衍生品。
2023年9月,该公司正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重芳烃衍生品产品检测、鉴定报告等升级备案资料书面文件,同时报备公司正式销售开票。主管税务机关也另行对公司重芳烃衍生品产品进行了取样检测,并未提出异议
2024年3月,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的重芳烃衍生品按照重芳烃补缴消费税,大约2023年下半年补缴3亿元,2024年前三个月补缴2亿元。
2024年3月该公司发公告称,对上述通知有异议,已着手应对。
2024年6月13日,该公司宣布停产
2024年6月14日,税务机关发布了情况通报,指出2023年11月开始已进行多次纳税辅导和约谈,企业一直未改正,随后将进一步沟通。
2024年8月11日,税务机关发布通报,企业已自主申报了2023年7月份以来的有关税费。
2024年8月12日,宁波博汇发布公告,已申报消费税及税费附加4.8亿元,已复工。
我的理解是,就是否征收消费税,并不是一个税务问题,而是一个化工方面的问题。缴税的规定是明确的,但为什么2023年9月税务机关没有提出异议呢?很显然,税务机关并不具备化工方面的技术检测能力,无法判定该公司的产品到底是重芳烃还是重芳烃衍生品,所以无法提出异议。
随后税务机关下达了事项通知,应该是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鉴定,认定该公司的“重芳烃衍生品”其实是属于“重芳烃”,所以要求企业补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
企业当然是不认可不同意的,并在僵持期间宣布停产。到底是不是,其实作为围观群众来说,我们没有证据没有鉴定资格,无法下定论,不过从时间线上来看,2023年6月下公告明确征税,2023年7月企业就通过技术改造成新产品,而且新产品一经问世销量就很不错,并未看到新产品常见的推广期,所以合理怀疑新旧产品是否真的有本质的差别。
经过多次沟通,最终企业接受了需要缴税这个认定,最终8月份申报了4.8亿元的消费税及附加,并着手复工。
这么大金额的税款延迟缴纳,滞纳金也不是一个小数字。但公告中并没有写预估需要缴纳的滞纳金,估计是免除了滞纳金,按照征管法五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少缴税款,对企业不加收滞纳金。所以最终的结果是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认定的结论缴税,同时税务机关也认可在该事件中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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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乎网;晶晶亮的税月整理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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