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总分公司汇总纳税
一、政策回顾
01基本规定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但是,有几类二级分支机构无需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02分摊方式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其中有两点容易误解或混淆,需要提醒大家
1.独立纳税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计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不得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2.资产损失申报处理: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同时上报总机构。
具体到汇总信息备案
应该如何做呢?
二、汇总备案
01基本规定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相应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02操作方式
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
如果要新增,则点击“增行”录入相关信息,或点击“查询待汇总分支机构”勾选。
如果要变更,则在“已汇总备案信息”中,点击需变更的分支机构行“操作”列下的“变更”按钮,该分支机构会跳至下方“汇总备案申请信息”,请对其修改。
注意,当“就地缴纳标识”为“否”时,“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自动跳黄,需选择。
填写完毕,检查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提交”。
可以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查询进度。
确认:税务机关受理并生成备案表后,需确认并再次提交,待税务机关办理完成,事项办结。
03注意事项
被撤销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该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的有效期从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预缴期起。
温馨提醒:总机构应跟踪分支机构撤销的进度,后者撤销后,总机构应第一时间变更备案信息,以免发生仍向已撤销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情况。
上年度的小微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上年度为小微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的有效期必须从本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需及时变更汇总备案信息。
无需进行汇总备案:总机构在厦门,且在厦门以外地区未设立跨地区分支机构的企业,其总机构无需进行汇总备案,其设立在厦门的分支机构也无需认定企业所得税,但是,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等应并入总机构,由后者统一核算、统一申报。
特殊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厦门,在厦门及以外地区均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其所有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汇总备案,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三、汇算申报
下面我们以案例的形式来感受一下总分机构是如何分摊、申报税款的。
红星公司总机构设在厦门,分别在福州、泉州、广东和杭州设立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A、B、C、D,其于2023年8月撤销了B,同月又在长沙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E,长沙E在2023年不就地分摊缴纳。
各分支机构三项因素数据如下(以万元为单位,下同):
已知,红星公司2023年1-2季度预缴时均应补100万元。
以福州A为例:
(1)分摊比例
=800/(800+1200+1100+600)*0.35+500/(500+400+300+200)
*0.35+5000/(5000+4500+3000+2500)*0.3=0.3
(2)分摊税额
=100*50%*0.3=15
红星公司2023年3-4季度预缴时均应补100万元。
继续以福州A为例:
(1)分摊比例
(泉州B从2023年3季度开始不就地分摊缴纳,将其从分摊比例计算公式中去除)
=800/(800+1100+600)*0.35+500/(500+300+200)*0.35+5000/(5000+3000+2500)*0.3=0.43
(2)分摊税额
=100*50%*0.43=21.5
红星公司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额为800万元,累计已缴税额为400万元,应补税额为400万元。
再次以福州A为例:
(1)分摊比例=0.43
(2)分摊税额
=400*50%*0.43=86
福州A年度申报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2021年版)》。
以上,就是我们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内容啦,大家学会了吗?最后,小编建议大家在年报前仔细检查备案数据,确保无误后尽快完成年报吧!
问答题
01分支机构注销了,它要参加年度申报吗?
答: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02总分机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吗?
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
03我们是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
04总机构被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了,查增的税款怎么交?
答: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的50%按照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缴纳,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05我们最近发生了重组,从被合并企业取得了两家二级分支机构,怎么处理?
答: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06我们有两家分支机构今年合并了,怎么处理?
答: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07三级分支机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只有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08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怎么交企业所得税?
答: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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