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与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区分
2024-09-01 08: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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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及其他辅助性帐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一保管期限通常为10年。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八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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