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季,与教育相关的税惠政策请查收→

2024-09-05 18: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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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学历教育


1、优惠内容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注意事项


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


1、优惠内容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注意事项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提供保育服务


1、优惠内容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注意事项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1、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注意事项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校办企业开展业务


1、优惠内容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学校自用房产


1、优惠内容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学校占用耕地


1、优惠内容


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注意事项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学校承受房屋土地


1、优惠内容


非营利性的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2、注意事项


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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