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频繁提起仲裁诉讼,一审:涉嫌犯罪,移送公安(二审怎么判?

2024-09-08 09: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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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浙民申2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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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城中香格里拉公司、聚仁公司连带赔偿支付:补足工资24元(1.5×16元/小时)(2019年5月25日至26日)、非法解除赔偿金4320元(16元×9小时×30天)、补缴2019年5月份以430元为基数的社保、未及时出具解除证明、失业金侵权赔偿金共8640元,以上共计12984元。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非法解除赔偿金金额为17280元,以上共计21648元。

一审法院认为

结合关联案件查询及城中香格里拉酒店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自2017年起至今,林某作为原告在杭州地区多家法院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达数十起。从部分案件的裁判文书分析,林某所主张的劳动期间或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劳动期间在不同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前后重叠(不同法院判决),且劳动时间均较为短暂,其行为超出了合理维权的范围,具有利用合法的诉讼形式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嫌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范围,应予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林某的起诉。

林某上诉

一、林某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硕士专业,受马克思资本论的影响深巨,秉承马克思的革命精神,一直自觉探索一条在大规模疾风暴雨式阶级斗争形势与方式已不存在的新时代新的阶级斗争,以解放无产者,劳动及劳动者的道路。自认为劳动法治、劳动仲裁及引起的劳动诉讼。1.林某去人大读书前曾在老家做了十二年乡镇公务员,毕业后曾在全国游考公职类单位,但都因面试被淘汰,只能沦落社会最底层的餐饮业和其他行业打工生存。在市场最底端摸爬滚打时惊觉大量的违法用工、剥削工人的现象,有些老板采取删除指纹打卡、考勤记录,否认劳动关系存在拒付工资,有些管理者随意招工任性解除事后又不承认,如此现实与理念之矛盾激发林某有多次劳动诉讼,对违法的用工行为的举报。自认为是为劳动法治、自由劳动而开新面,由于对法律法规不了解,对同一单位多次诉讼。另一方面底层打工流动性强,用工违法情形到处存在,尤其餐饮业,这也造成了林某自来杭州后劳动投诉、仲裁及诉讼多的原因之一。劳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一个劳动者,一年中只能打多少场官司。

二、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劳动者一天工作2、3份,劳动者爱怎么出卖劳动力这是私权自由,且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有权决定劳动者在合法标准内工作时间、考勤方式、劳动力使用。所以,即便是劳动期间前后有部分重合并不能证明虚假诉讼。

三、本案的考勤表是城中香格里拉公司提交的,也在庭审中承认工资加班费没有发放到位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

经审查,林某近年来在多个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达百余起,且部分案件其主张与不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重叠,部分用人单位之间跨区、相距较远。结合林某频繁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在同一时间与距离较远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及林某的相关诉求,用人单位的抗辩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犯罪嫌疑,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并无不当。如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不能确定本案属犯罪性质的,当事人仍可依法另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综上,林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提交的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告知书并不属于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新证据,依法不予认定。原裁定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某的再审申请。




素材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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