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群众解答100问
1.新《公司法》修订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答:简单概括为以下几点: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2)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
(3)股东会开会和表决可以采取电子通信方式;
(4)股东认缴、实缴出资额等信息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5)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需提前出资;
(6)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书面通知即可;
(7)转让未实际出资的股权需要对受让人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8)董事会或者董事承担催缴股东出资的法定义务;
(9)股东拒不缴纳出资的,将丧失股东权利;
(10)失信被执行人(老赖)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
(11)“执行董事”的提法已取消;
(12)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1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限制放宽;
(14)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
2.登记机关制订的《公司章程范本》是否强制企业使用?
答:登记机关制订的《公司章程范本》仅为投资人提供参考,不强制企业使用。
3.公司股东内部互相转让,转让方转让部分股权,股东不发生变化,该业务属于变更登记还是备案事项?
答:由于上述情况并不产生股东变更,只需将股东的最新持股权情况记载于公司章程,因此,该业务不属于变更登记,属于备案事项。
4.申请人使用个性化自定义章程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时应注意什么?
答:一是注意公司章程内容的完整性。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属于章程中不可缺少规定的内容。具体事项如下: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还有其它条款中明确写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含相似表述)的内容。例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那么,就需要在章程中写明具体决议机构。
二是注意公司章程的合法有效性,即公司章程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如果章程规定由监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则违反该项规定。
三是注意公司章程规定的组织机构的职权、股东表决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不得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上述事项公司章程不得降低表决权的比例。
5.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只有部分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可以吗?
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公司变更时的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只有部分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签暑?
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现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7.章程备案需要注意的地方?
(2)公司办理章程备案或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变更(备案)业务时,如涉及修订后《公司法》新规定的,如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关于董事会、监事会设置等事项,公司应提交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或登记(备案)材料。
(3)对于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公司在对外公告清算组信息时应以董事为清算组成员,公司章程中关于清算组的规定无需另行修订并备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有人数限制?
答: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9.一个自然人能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可以。
1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再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可以。
1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必须为自然人或法人股东?
答:不是。新《公司法》删除了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限制规定。
12.一个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吗?
答:可以。
13.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答:《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14.年纪太大的人员是否能够成为公司股东?
答:目前,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股东的年龄做出限制性规定。
15.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
答:《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股东催缴失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答: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股权转让时,如果涉及还没实缴也没到期的出资额,应由转让前股东缴纳还是转让后的股东来缴纳?
答:《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图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18.股权转让时,是否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答:《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删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时的其他股东同意权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时也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提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申请人无须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19.股权转让的股权涉及出资不真实怎么办?
答:如果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且出资期限在转让时已届满的股权的,若转让人实际未出资或出资不真实,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对足额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受让人确实不知情的,可以免责。
20.认缴的出资额要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是否适用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答:不适用。
21.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3+5”出资期限如何解读?
答: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22.怎样理解三年过渡期?
案例一:甲公司是一家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在2040年之前缴足。目前公司尚有一部分资本未缴足。那么,应当如何调整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
答:甲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该期限不能超过2032年7月1日(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超过5年)。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案例二:乙公司是一家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在2029年之前缴足,目前公司仍有一部分资本未缴足。那么,乙公司应如何调整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
答:由于乙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在2029年之前缴足,自2027年7月1日起计算的剩余出资期限已经不足五年,所以乙公司无需调整出资期限。
2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认缴时间应如何备案?
答:除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实缴制的公司外,按照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对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调整设置三年过渡期。如章程规定的原认缴期限超过2032年7月1日的,公司在2027年6月30日前应调整认缴期限。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或者股东出资额认缴期限备案时,认缴期限自调整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2)对2024年7月1日后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对于股东增资的出资额,认缴出资时间自增资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
(3)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后办理增资登记的,新增出资的认缴出资时间自增资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如该股东原认缴出资时间与新增资本的认缴出资时间不一致,申请人可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该股东多次出资的认缴出资额和认缴出资时间,并在《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分笔记载。
(4)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公司内部股东间股权转让的或者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在2027年6月30日前应调整认缴期限,认缴期限自调整之日起不超过5年。
24.除了货币,还有哪些非货币财产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
答: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向公司缴足认缴出资额?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将房产过户到公司名下、将商标权过户到公司名下等。
26.股东缴纳出资后是否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答:除了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时均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27.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如何确定每个股东的出资额?
答: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8.公司减资有哪几种情形?
答:共三种,分别为:一般减资、简易减资、股东失权减资。在办理公司减资登记时,应注意公司的减资登记申请类型与公司发布的减资公告类型是否一致。
29.公司是否可以非等比例减资?
答: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股东非等比例减资的,应当经全体股东同意。
30.如何判断公司是否适用简易减资?
答: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申请简易减资的,减资部分应当是公司股东已实缴出资的部分,不免除股东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公司发布的减资公告应当属于简易减资公告。
31.名称不含行政区划、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减资?
答:(1)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对不含行政区划、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作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九条规定: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除有投资关系外,前款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第二十条规定:已经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除有投资关系外,该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前款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除有投资关系外,还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2)在新《办法》施行前,根据相关规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名称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注册资本应当1亿元以上。此类企业申请减资,应当符合现行的新《办法》或者原有规定之一。
(3)具体操作:
①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满足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申请减资且不用变更名称;
②名称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满足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申请减资且不用变更名称;
③如相关企业不满足对应规定的条件并审请减资的,则应当在减资的同时变更企业名称,即在名称中增加“行政区划”或者“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32.公司合并有哪两种形式?具体指什么?
答: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35.公司合并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答: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36.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
答: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37.公司分立有哪两种形式?具体指什么?
答:公司分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存续分立,指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另一种是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38.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如何承担?
答: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9.合并、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是否可以自行选择重组公司类型?
答: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类型。
40.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是否可以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
答: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
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41.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是否可以自主约定股东出资份额?
答: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
合并、分立前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公司,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的约定,按照合并、分立前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
42.公司合并分立时增加股东、增加注册资本等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可以一并办理?
答:只要符合《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一并提交相关登记申请。
43.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是什么?
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44.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辞任吗?
答:可以。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此外,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45.盲人是否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盲人,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2)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其丧失董事或者经理资格的;(3)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4)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5)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46.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同一概念吗?
答:不是。《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如:甲与乙共同投资一家公司A,并由乙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A是法人,乙是法定代表人。
47.召开股东会会议,需要提前通知其他股东吗?
答: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8.新《公司法》实施后,召开股东会新增了什么方式?
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新增了采用电子通信的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9.股东会决议的股东表决权如何确定?
答: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0.什么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一般决议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什么情况下需经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
答:(1)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普通决议事项: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特别决议事项: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1.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52.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53.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决议是否生效?
答: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决议有效。
54.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有何救济权利?
答: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5.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吗?
答: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有两个: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必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简言之,股东会决议作出超过一年的,无论股东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56.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57.决议被宣告无效、被撤销、被确认不成立的,会有什么后果?
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58.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是否有限制?
答: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特别提示:新《公司法》取消了原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十三人以下”的数量要求。
59.董事会是否可以不设副董事长?
答:可以。
60.董事长、副董事长是否必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答:不是。依照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61.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不设董事会?
答: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62.如何界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
答:关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暂无明确标准。公司规模取决于股东人数、经营规模、资产规模、职工人数等各方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以公司自行申报情况为准。
63.若公司不设董事会,能否设置多个董事?
答:不可以。新《公司法》中涉及董事会/董事的规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应不少于三人;二是不设董事会,有且仅有一名董事。
64.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既不设董事会又不设董事?
答:不可以。
65.董事的任期必须是三年吗?
答:不是的,公司董事的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66.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如何确定?
答: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67.董事会决议需要全体董事通过吗?
答: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68.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人数是否有限制?
答: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69.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不设监事会?
答: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70.若公司不设监事会,能否设置多个监事?
答:不可以。新《公司法》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应不少于三人;
(2)不属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表的“职务栏”对应对出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进行填写标注);
(3)属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
(4)属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不设监事。
上述内容要在章程中予以记载。
71.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既不设监事会又不设监事?
答:可以。
72.监事的任期必须是三年吗?
答:新《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保留了原公司法的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7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吗?
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74.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如何确定?
答: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75.监事会决议需要全体监事通过吗?
答: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76.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产生方式是什么?
答: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77.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不设经理?
答:可以不设经理。
78.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人数是否有限制?
答:新《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人数进行明确规定。
79.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
答: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80.新《公司法》规定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81.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8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小股东该怎么办?
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83.清算组成员可以不是自然人吗?
答:清算组成员除可以为自然人外,也可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员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指派相关人员参与清算。清算组负责人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在清算组成员中指定。
84.企业注销时侯,谁负责清算?负有什么责任?
答:(1)清算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成员的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5.清算组有什么职权?
答: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6.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答: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87.清算期间,公司是否存续?
答: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88.公司申请一般注销程序时,应注意的三个公告时间点具体是什么?
答:(1)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2)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发布清算组公告。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
89.公司注销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答:(一)清算组负责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三)公司登记机关强制注销登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90.存在无法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的问题该怎么办?
答:在办理注销登记中,对未在登记机关取得登记联络员备案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进行联络员备案后,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企业登记联络员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备案。对于吊销企业存在类似问题的,也可以采取备案联络员的方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
91.公司的公章遗失了,现在想注销,还需要去补刻印章吗?
来源: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24年7月12日发布。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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