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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一稽罚﹝2024﹞9号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缴增值税2456.2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5.97元,印花税3327.78元的行为,处以0.5倍的罚款,即增值税罚款1228.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43.01元,印花税罚款1663.90元,合计罚款2935.06元。 对你公司处以造成他人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820405.06元。 以上应补缴税款、罚款合计829271.57元,其中税费5931.45元,罚款823340.12元。
2021年,合同年租金8558659.72元,成本费用实际列支租金8476601.39元,收到发票金额3396359.72元,未收到发票金额5080241.67元,造成他人少缴房产税304814.50元,印花税2540.12元,个人所得税387066.03元,合计造成他人少缴税款694420.65元。
2022年,合同年租金7833284.8元,成本费用实际列支租金7239118.13元,收到发票金额3621284.8元,未收到发票金额3617833.33元,造成他人少缴房产税217070.00元,印花税1808.92元,个人所得税275644.44元,合计造成他人少缴税款494523.36元。
2023年,合同年租金6935878.20元,成本费用实际列支租金6935878.20元,收到发票金额3630116.80元,未收到发票金额3305761.40元,造成他人少缴房产税198345.68元,印花税1652.88元,个人所得税251867.54元,合计造成他人少缴税款451866.10元。
以上证据三项共同证明该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造成他人少缴税款1640810.1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晶晶亮读后感】
本案值得关注的案情是,纳税人支付了租金,没有足额取得出租方的发票,从文书中列示的税种判断,出租方应该是自然人。稽查局认定承租方因为没有向个人出租方索要发票,导致自然人少缴了164万元的各项税款,因此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2万元。
所列示的证据有:证据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证据2:房租发票及情况统计表 ;证据3:房租合同复印件
我个人理解文书中所列示的证据不够充分,不能充分证明两者的关联性。至少应该增加两个证据:一是该自然人相关年度的申报缴税记录,证明该自然人没有缴纳相关税款;二是当地个人开具发票时需同时缴纳房产税和印花税的规定。
此外出租方少缴的个人所得税,承租方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应适用征管法六十九条,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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