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解读

2024-09-11 18: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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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3.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二、热点问题
  • “反向开票”后,出售者办理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年8月2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办理汇算清缴,预缴税款多退少补。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要求,促进资源回收行业实施“反向开票”新业务模式,结合行业现状和转型实际,对于“反向开票”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出售者,在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无法获取完整、准确成本费用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的“商业”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从低确定(5%)。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也应积极适应经营转型,逐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成本费用核算。对于从事虚假“反向开票”业务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从严处理。
例如,某自然人出售者2024年“反向开票”金额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且已在开票时由“反向开票”企业按照开票金额的0.5%代办并预缴个人所得税1500元。在2025年3月31日前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由于该自然人出售者未能获取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等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参照商业5%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则该纳税人全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5%=1.5万元,适用经营所得5%的税率,全年应纳税额=1.5×5%=0.075万元;由于其在预缴环节已缴纳1500元税款,因此可申请退税750元。
再如,某自然人出售者2024年“反向开票”金额120万元(不含增值税),且已在开票时由“反向开票”企业按照开票金额的0.5%代办并预缴个人所得税6000元。由于历史习惯原因,该自然人出售者尚未建账、缺少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等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2025年3月31日前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参照商业5%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则该纳税人全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0×5%=6万元,适用经营所得10%的税率,全年应纳税额为6×10%-0.15=0.45万元;由于其在预缴环节已缴纳6000元税款,因此可申请退税1500元。
又如,某自然人出售者2024年“反向开票”金额490万元(不含增值税),且已在开票时由“反向开票”企业按照开票金额的0.5%代办并预缴个人所得税2.45万元。该自然人出售者虽然正在积极按要求建账并收集成本费用等纳税资料,但是仍然缺少2024年度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等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2025年3月31日前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参照商业5%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则该纳税人全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90×5%=24.5万元,适用经营所得20%的税率,全年应纳税额=24.5×20%-1.05=3.85万元;由于其在预缴环节已缴纳2.45万元税款,因此需要补税1.4万元。
  • 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08-02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报废产品出售者销售自用的报废产品,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报废产品的转让收入低于财产原值,由于没有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问答


一、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从什么时候可以实行“反向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二、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报废产品”?
答:5号公告明确,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三、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出售者”?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
四、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5号公告明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五、出售者“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如何处理?
答:5号公告明确,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六、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开通“反向开票”功能?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七、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反向开具发票?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八、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应当对应选择哪一类商品编码?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
九、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调整“反向开票”的发票额度?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十一、资源回收企业能否凭借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十二、政策出台后,原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十三、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十四、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是否需要为出售者代办税费?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十五、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直接向出售者“反向开票”并代办税费事项?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十六、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十七、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如何处理?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十八、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为出售者代办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于“反向开票”次月申报期内报送相关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的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十九、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对应的销售额,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反向开具发票对应的销售额,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二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否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保存哪些资料?
答:5号公告明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二十二、根据政策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对“反向开票”业务负有哪些责任?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即问即答
1.我公司符合资源回收“反向开票”政策条件,2024年4月29日已申请并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4月28日,我公司从自然人处收购一批报废产品,货款付讫、交易完成,请问该笔业务可以适用政策反向开具发票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按照5号公告规定,资源回收“反向开票”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即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所对应的业务,应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4年4月29日及以后发生的业务,不允许补开此前业务对应的发票。你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从自然人处收购报废产品,货款付讫、交易完成,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4年4月29日之前,因此该笔业务按规定不能适用“反向开票”政策开具发票。
2.2024年5月,我作为自然人向某资源回收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一辆报废高档汽车,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万元,请问我能否享受“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根据5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因此,您作为自然人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您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资源回收企业向您“反向开票”,同时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您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同时享受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3.我在2024年4月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范围中包括“销售废旧物资”,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5月,我以个体工商户名义销售报废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万元,并向客户自行开具了发票;同月,我又以自然人名义向某资源回收企业销售了一批报废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该资源回收企业就这笔业务向我反向开具发票?
答:不可以。根据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
您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经营范围中包括“销售废旧物资”,您从事的销售收购报废产品的业务,应全部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对外销售,并开具发票。
4.我是一名废品收购站的员工,该废品收购站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近期,废品收购站从自然人处购进一批报废产品,但该自然人不同意“反向开票”,收购站负责人与我沟通使用我的身份证进行“反向开票”,请问这样操作符合规定吗?
答:不符合。根据5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第十八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因此,您所在废品收购站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针对该笔报废产品收购业务,未就“反向开票”事项征得出售者同意的,不得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更不得利用员工信息进行虚假“反向开票”,否则税务机关将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5.我公司是一家资源回收企业,已申请适用“反向开票”政策。请问在实行“反向开票”过程中,应留存备查哪些证明材料,必须包括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吗?
答:根据5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因此,你公司在实行“反向开票”过程中,应留存备查上述证明材料。如你公司现行管理机制已涵盖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可自行作为补充资料留存,但不做强制要求。
6.我是一个尚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为200万元。我发现之前有一笔报废产品销售业务,已经由资源回收企业向我“反向开票”,但近日这笔业务发生了销货退回,对应金额为50万元,请问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对这笔业务做红冲处理?在红冲后,我名下200万元的“反向开票”金额记录是否也可以相应调减?
答:可以。根据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因此,资源回收企业向您“反向开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可以由对应的资源回收企业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税务信息系统的设置规则,系统内您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金额将作相应调减,并在此基础上继续累加计算,您可在未达限额前继续适用“反向开票”政策。
7.我公司是一家资源回收企业,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请问我公司为出售者代办附加税费能否适用现行减免税政策?
答:可以。根据5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因此,你公司为出售者代办附加税费,可适用现行减免税政策。
8.我公司是一家资源回收企业,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请问我公司与出售者双方签订的买卖废钢铁、废家电等报废产品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印花税应税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根据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因此,你公司与出售者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印花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反向开票”政策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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