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天猫某商户8年隐匿收入偷税被查

2024-09-11 18:48:29
剩余内容,展开全文

***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R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二稽罚﹝2024﹞8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2-02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2018年4月至2023年3月少缴增值税3,209,762.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9,184.40元、印花税8,400.20元及2018年度至2022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4,878,224.03元处予1倍的罚款,罚款合计8,295,571.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偷税的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万元) 829.55711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你公司在天猫平台上进行商品销售从事电商行业

天猫平台上有两个旗舰店,一个是***食品旗舰店,另外一个是***旗舰店,店铺主要销售核桃,冰糖等。

你公司经营收款方式是支付宝收款。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天猫平台销售金额数据统计,同时与支付宝账单数据进行一一比对,你公司营业收入如下:

2014年度总收入共0元。

2015年度总收入共计85146.80元。

2016年度总收入共计698936.50元。

2017年度总收入共计1611674.20元。

2018年度总收入共计3897339.29元,其中:农副产品收入289010.70元,非农副产品收入3608328.59元。

2019年度总收入共计11064473.82元,其中:农副产品收入10633053.02元,非农副产品收入431420.80元。

2020年度总收入共计9131739.11元,其中:农副产品收入8933790.80元,非农副产品收入197948.31元。

2021年度总收入共计4009555.38元,其中:农副产品收入2271490.97元,非农副产品收入1738064.41元。

2022年度总收入共计6154651.63元,其中:农副产品收入4557204元,非农副产品收入1597447.63元。

2023年度总收入共计3114884.18元,其中:农副产品收入2540536.30元,非农副产品收入574347.88元。

经对你公司淘宝店铺销售订单、主营业务收入总账(明细账)、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收入未全额转入对公账户,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未足额申报电商平台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问题

你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对检查期间内电商平台订单收入数进行确认,对该部分收入未足额申报,未全部在账上核算予以认可。

经计算,你公司检查期间少缴税款如下:

1、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16项“偷税”违法行为第3款“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50%以上的,或者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或者五年内因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实施过行政处罚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公司2015年至2023年3月期间各年的偷税比例均在75.64%以上。平均偷税比例99.87%,最高达到100%;检查过程中不配合检查、调查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税二稽检通〔2023〕46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晶晶亮读后感】

很奇怪,公司是通过支付宝收款,为什么居然还要隐匿收入,很显然这是瞒不住的事情,无论过去多少年也能被发现,而且隐匿收入属于典型的偷税手段,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偷税是无限期追征。

因为检查过程中不配合,让原本有可能是0.5倍的罚款变成了1倍,这也是很不明智的行为。


————END————



来源:税乎网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 580 人看过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