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可以拒绝国庆加班吗?高院再审!结果令人意外
基本案情
胡一刀自2006年11月到酒店担任中厨烧卤师。2015年10月1日至3日国庆节假日期间,酒店要求胡一刀到岗上班,胡一刀拒绝。10月3日晚,部门主管熊焕扶向胡一刀发送短信,告知其接人事部通知,因胡一刀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纪,按酒店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明日不用上班,要求胡一刀于10月8日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
酒店上诉
二审认为
作为一名劳动者,在工作中理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由于餐饮行为的特殊性,胡一刀自入职以来在节假日都需要加班,用人单位对此给予了“上一休二”的补休政策,胡一刀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其应有的权利,但在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协商解决,胡一刀直接以拒绝加班的方式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存在一定过错,但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与胡一刀的劳动关系,亦存在过错。
胡一刀申请再审称
1、离职手续已办,解除属实。2、加班需要劳动者同意,拒绝加班违法。
再审认为
小编有话说
更支持一审判决,不同意二审和再审判决。
理由如下:
1、以前单位对国家法定节假日采取“上一休二”的做法,并不代表该做法就合法。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加班需要劳动者同意,除非有劳动法四十二条的情形,即“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2、即便事先有约定,但是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而且,法定节假日是不可以调休的,劳动者同意除外,劳动者不同意应该发三倍工资。
3、劳动者拒绝加班,用人单位解除自然不符合法律规定。部门主管通知劳动者回来办离职手续,其言行即代表公司。不能说离职手续都办了,没有人力资源负责人签字,即没有完成离职。都已单方解除,怎么事后还是协商解除?协商解除的时间点呢?
所以,从劳动法的角度,一审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虽然劳动者的拒绝有点不合理,但是因为劳动法是这么保护的。合法不合理而已!
素材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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