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什么时候缴增值税

14天前
剩余内容,展开全文

某活动演出服务合同摘要:

image.png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实务分析

预收款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等(如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有预缴增值税的规定)有明确的纳税相关政策规定以外,正如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纳税辅导】与“预收款”有关的5大纳税业务,疏忽了会有税务风险!》( 2017年02月14日)解析:

对财税〔2016〕36号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相关规定的分析,“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这两者是有并列关系的,也就是说要同时存在,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已经完成或进行中时,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这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了。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上述案例中“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如果是在活动举办之前或者提供服务之前的预收款项,且未开具发票的话,增值税纳税义务并未发生。

如合同另有如下约定:

image.png

增值税纳税义务那就属于“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情形,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素材来源:小陈税务08

  • 216 人看过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