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的新闻发布会,涉税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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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10月12日(星期六)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部长蓝佛安介绍“加大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其中涉及税收部分的内容有

Part1
今年以来,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加力、提质增效,组合使用赤字、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税费优惠、财政补助等多种政策工具,加大财政政策力度,加强重点领域保障,积极防范化解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 
  二是优化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持续实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减免等政策,完善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1-8月份,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超1.8万亿元。 
Part2
按照9月26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财政部在加快落实已确定政策的基础上,围绕稳增长、扩内需、化风险,将在近期陆续推出一揽子有针对性增量政策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力支持地方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较大规模增加债务额度,支持地方化解隐性债务,地方可以腾出更多精力和财力空间来促发展、保民生。 
  二是发行特别国债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提升这些银行抵御风险和信贷投放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三是叠加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专项资金、税收政策等工具,支持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四是加大对重点群体的支持保障力度,国庆节前已向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下一步还将针对学生群体加大奖优助困力度,提升整体消费能力。 
  我再补充一点,逆周期调节绝不仅仅是以上的四点,这四点是目前已经进入决策程序的政策,我们还有其他政策工具也正在研究中。比如中央财政还有较大的举债空间和赤字提升空间。 
Part3
廖岷:关于下一步的考虑,刚才蓝部长介绍的举措中第三条,讲的就是房地产政策。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积极研究出台有利于房地产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此,我向大家通报,财政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各地闲置未开发的土地相对较多,支持地方政府使用专项债券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确有需要的地区也可以用于新增的土地储备项目。这项政策,既可以调节土地市场的供需关系,减少闲置土地,增强对土地供给的调控能力,又有利于缓解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的流动性和债务压力。 
  第二,支持收购存量房,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考虑到当前已建待售的住房相对较多,我们主要采取两项支持措施:一项是,用好专项债券来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各地的保障性住房。另一项是,继续用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原来这个资金主要是用来支持以新建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现在我们对支持的方向作出优化调整,适当减少新建规模,支持地方更多通过消化存量房的方式来筹集保障性住房的房源。通过这两项措施,既可以消化存量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平衡,又可以优化保障房的供给,满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 
  第三,及时优化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下一步,还将进一步研究加大支持力度,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促进房地产稳定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项政策协同发力。政策执行中,我们将持续加强财政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动,加强新老政策的衔接,打好组合拳,坚定不移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谢谢大家!

【相关政策链接】 

(一)《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支持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赋予各城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或调减住房限购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和商品房预售制度。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二)增值税政策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土地增值税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财税〔2016〕23号)

2.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3.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晶晶亮读后感】

新闻发布会中主要有两部分涉及到税收政策,一是关于税收优惠的部分,是对之前税收政策成效的总结;二是关于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涉及对未来政策的调整。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划分,只在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两个税种中有体现,增值税也只限在北上广深有区别对待的税收规定,对其他地方没有影响。修改后估计会统一成全国政策,不足两年全征,超过2年免征。

土地增值税关于普通住宅的优惠是全国适用的,取消标准后,估计优惠政策会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如果这样的新政策落地,房地产公司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会减少很多工作量,不用将各项成本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间进行划分了,也无需再因为分配标准问题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了。

当然以上修改设想都是基于目前政策一个合理推论,既非官方消息,也非小道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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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新网;转自:小颖言税;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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