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的新闻发布会,涉税内容有哪些?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10月12日(星期六)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部长蓝佛安介绍“加大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其中涉及税收部分的内容有:
促进房地产稳定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项政策协同发力。政策执行中,我们将持续加强财政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动,加强新老政策的衔接,打好组合拳,坚定不移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谢谢大家!
【相关政策链接】
(一)《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支持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赋予各城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或调减住房限购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和商品房预售制度。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二)增值税政策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土地增值税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财税〔2016〕23号)
2.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3.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晶晶亮读后感】
新闻发布会中主要有两部分涉及到税收政策,一是关于税收优惠的部分,是对之前税收政策成效的总结;二是关于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涉及对未来政策的调整。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划分,只在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两个税种中有体现,增值税也只限在北上广深有区别对待的税收规定,对其他地方没有影响。修改后估计会统一成全国政策,不足两年全征,超过2年免征。
土地增值税关于普通住宅的优惠是全国适用的,取消标准后,估计优惠政策会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如果这样的新政策落地,房地产公司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会减少很多工作量,不用将各项成本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间进行划分了,也无需再因为分配标准问题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了。
当然以上修改设想都是基于目前政策一个合理推论,既非官方消息,也非小道消息。
来源:国新网;转自:小颖言税;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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