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按”优惠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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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税收优惠政策里经常能看到“减按”二字,增值税的“减按”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呢?我们进行了梳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温馨提示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注意:不包括不动产。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注意:适用范围一般是指专门从事二手生意的经销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 广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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