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村里的地,无法取得发票,你们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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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给二哥微信(egssn4)发了一个收据,说是他们公司租了村集体组织的地,对方开了收据,索取发票,对方称开不了。
这种情况真的开不了发票吗?这个我们就要从税务相关规定入手学习了。
1、出租方租地是否属于应税行为?
根据财税〔2016〕47号的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增值税的征收率是5%,税率是9%。
出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一定是5%,这个5%是不能减征1%的,出租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且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的,适用9%的税率。
所以,出租土地属于应税行为。
2、出租方身份是什么性质?是否应该开具发票?
从收据开具方可以看出,对方是一个经济合作社。
合作社应该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纳税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合作社作为依法成立的组织,其经营活动涉及税收问题,因此必须进行税务登记。
所以,对方应该办理税务登记,发生应税行为应该自行开具发票纳税。
如果没有办理,也应该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
不应该不开具发票。
3、承租方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的原则,如果是租赁土地的一方必须缴纳增值税,支付租金的企业就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方可被认定为税前扣除的合规票据。
文件第九条是这样说的: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很显然,对方是经济合作社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承租方应该取得发票。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这里也不符合例外情况。
所以应该取得发票。
4、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办?
这个问题可能是很多人面临的问题,不开发票不会导致税收的消失,无非就是税收在博弈双方的转移。
出租方不开具发票,自己未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那么对承租方来说,这个扣除的税收风险就转移过来了。
既然自己承担了这个风险,那么建议在判断双方此业务下强弱地位(地是不是非租不可的因素)下,可以带着问题在价格上进行谈判,看是否能少点租地款以此来弥补在税收上的损失。
如果不行,以合同、收据、资金流等相关证据链条入账,激进的做法可以先不做纳税调整,如果税局发现且不认可无发票有真实证据链也不能扣除的情况下,按照28号公告60天的发票补开期,再去和出租方协商,这次以税务局稽查为由再让对方开具发票,否则告知其税务局也要查他们,你们也没有更好的办法,看是否能解决发票问题。




素材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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