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网店逃税案件查处引发的思考
《中国税务报·税收法治专刊》前不久刊发的一起查处网店逃税稽查案件引起笔者的注意。该案中,某贸易公司被举报在某电商平台上开店销售商品,采用个人账户收款的方式隐瞒大量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检查人员查明反映涉案企业隐匿网上销售收入的资金流后,向某电商平台索取涉案企业网店的电子销售订单,以进一步印证有关违法事实,但被某电商平台以涉及其他企业商业机密为由予以拒绝。检查人员最终通过其他数据调查方式,查明涉案企业隐匿销售收入3.22亿元,依法对其进行了税务处理处罚。
网店的消费者多是自然人,通常不索要发票,使得网店容易隐瞒销售收入。但由于网上交易都有电子记录,检查人员只要能掌握网店的交易记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的效率会大大提高。税务稽查部门根据办案需要取得有关涉税数据是有法律依据的。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因此,电商平台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平台内经营者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因此,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要求电商平台提供平台内经营者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显然,该案中,某电商平台拒绝向税务稽查部门提供有关信息,违反了有关规定,也使税务稽查部门只得另寻其他检查办法,影响了办案效率。
其实,电子商务法也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一些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罚则。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税务机关并不能依据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进行处罚,只能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虽然赋予了税务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与纳税有关情况的权力,后者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但对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则没有规定罚则。鉴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通网络销售渠道,笔者建议完善有关规定,赋予税务机关调取涉案电子交易数据的权力,并制定相应的罚则,规范网络经营税收秩序,促进网络经营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06月04日,版次:07,作者:马泽方,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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