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的红字发票需要收回原发票吗?
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若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则需要开具红字发票。那么,企业开具红字发票,需要向购买方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吗?一起来看看吧!
01
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十七条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因此
▼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02
增值税电子专票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是,无需追回以及开具的篮子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因此
▼
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票,无需追回原电子专票。
03
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増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专票红冲分类
01
情况一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选择“购买方申请一已抵扣”,不必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02
情况二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就抵扣 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03
情况三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等待税务端口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选择“购买方申请一已抵扣”,不必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三、销售方执行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输入“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开票软件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对应。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増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四、其他
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因此
▼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❶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的,退回发票联及抵扣联,由销售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❷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❸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原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由购买方填开上传《信息表》。
素材来源:会计资格评价网
- 15 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