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税事】物流公司因保管不当,导致货品丢失,支付给客户一笔赔偿金,可以要求客户开具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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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和一家物流公司签订了物流运输合同,但是物流公司因保管不当,导致货品丢失。物流公司就此对我公司进行赔偿,但要求就这笔赔偿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需要开具吗?


这笔赔偿金不属于应税范围,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虽然您公司收到了物流公司支付的损失赔偿金,但实际您公司未向物流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取得的赔偿金不需要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这笔赔偿金是属于“价外费用”吗?可以据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不属于。价外费用中的“赔偿金”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但物流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不是因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不可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物流公司支付的该笔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物流公司要以什么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素材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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