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100%资金回流的证据,是全部定性虚开还是仅就回流部分定性虚开?

18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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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一稽处〔2024〕*号
**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我局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检查期间,我局到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实地调查,未找到你公司,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你公司不履行税收义务并已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查,你公司有以下违法事实:
你公司虚构贸易业务,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接受蚌埠市科沃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份(发票代码3400134140,发票号码00952882至00952885、00986801至00986815、03470391至03470392,金额合计1,855,350.72元,税额合计315,409.58元,价税合计2,170,760.30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15,409.58元。
(一)法院判决武**虚开团伙成立注册公司,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显示:被告人武**、葛**在没有实际药材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采取租赁厂房和摆设机器设备方式制造生产经营假象,在受票公司和开票公司之间制造资金回流,掩盖无真实货物交易事实,利用注册成立的多家公司(包含**市科*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下游**医药有限公司等30余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  
(二)虚假资金支付
你公司向**科*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合计2,170,715.00元,其中1,870,700.00元来源自葛**、朱**(**科*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账户,上述资金经你公司、**科*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市**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流转后回流至葛**、朱**账户,回流比例86.18%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取得的**科*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上述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855,350.72元,税额合计315,409.58元,价税合计2,170,760.30元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你公司若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晶晶亮读后感】
在查处虚开发票的案件中,资金回流是重要的的证据,但不是唯一的证据,不能仅凭资金回流定性虚开,还应该结合其他证据,采用明显优势证据标准,来认定违法事实。
本案中,除了资金回流的证据,还有上游企业的负责人被法院判决,认定其成立虚开公司没有真实业务,两者相结合,一起认定该公司接受的上游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全部定性为虚开。
所以,不能仅凭回流了86.18%资金,就仅认定回流部分对应的发票是虚开,这样处理定性,就过于机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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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新说税事;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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