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跨区域施工经营热点问答
问
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月度工程额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如您为按月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则超出当月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您为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则无需预缴增值税。
02
问
我公司登记注册地在洪山区(武汉市),建筑施工项目在武昌区(武汉市),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03
问
异地预缴的增值税应该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温馨提示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问
我是襄阳的一家建筑公司,在本地和外地都有施工项目,两处取得预收款时,都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是的。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温馨提示
收到预收款时,所有项目都需要预缴。
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
问
我公司登记注册地在外省,建筑施工项目在湖北,应该在哪里预缴税款?
答:湖北。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的除外),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06
问
我公司施工项目所在地适用的城建税税率和注册登记地不一致,异地预缴时应该适用哪种税率呢?
答: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增值税预缴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07
问
建筑企业跨区经营,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相关规定: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预缴;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以上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问
怎么通过新电局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登录新电局,首页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进入“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界面,系统弹出“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提示框,确认符合相关规定后,点击【确定】,销售收入系统自动预填数据,确认无误后,选择一种支付方式,点击【立即缴款】进行缴款操作。
来源:湖北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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