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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1.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2. 我们常见的企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一般是指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的部分。 (1)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3)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4)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4.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1. 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1. 企业或组织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一般按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比例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或者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征收。由各地政府部门制定具体标准。2.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征收标准如下:(一)从收取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纳入水利建设基金。(三)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四)从中央对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五)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20%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上述征收范围和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按上述第(三)项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企业(单位)成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农〔2014〕1488号)1.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2. 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1)2022年4月 1日至2026年12月 31日(所属期)对我区所有征收对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免征期间无需申报。
(2)2022年1-3月(所属期)及以前年度未申报缴费的需据实补报补缴。
(3)个体工商户为按年缴交,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申报2022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全省各地继续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依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公告》(浙财综〔2021〕6号)山东省:自2021年1月1日起,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号)1.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内蒙古财政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调整建议>(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调整建议》(征求意见稿):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区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适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二、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并分两步降低缴费人费率,具体内容:(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缴费人实际缴纳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之和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二)2023年1月1日起,以缴费人实际缴纳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之和的0.5%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