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保险可以抵扣进项税?

19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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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许多企业都为企业本身或者为员工购买了保险,但购买保险的种类五花八门,如社会保险“五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商业保险有财产保险、意外保险、责任保险等。各种保险税前扣除的一个共同之处:实际缴纳时税前扣除,企业虽然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了但未缴纳不能税前扣除,即使是补缴以前的保险费,也不需要追溯到所属年度税前扣除。企业缴纳的保险费是否可以进项抵扣?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社会保险。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注意事项:必须是为职工缴纳的,而不能是给其他人员缴纳的;必须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很明显如果超标准的,不得税前扣除。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企业支付的基本社会保险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入员工应付职工薪酬。超过的部分,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但由员工个人支付的基本社会保险部分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由员工个人来承担。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前提是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因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征收的,并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也无法抵扣。

补充社会保险。

补充保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以及《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因此,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一方面,企业可以在税收规定的标准内调减当期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可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的,应按税收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事项:上述补充保险必须是全体员工,不能是部分员工,给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保险不得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允许扣除;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允许扣除。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里的退休人员与退休返聘人员是不同的,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一样是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能进项税抵扣。

财产保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注意事项:准予扣除的财产保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企业自身购买的财产保险,而为企业投资者购买的个人家庭财产保险是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其进项税允许抵扣。


团体意外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企业给全体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险不得从税前扣除。为特殊工种购买的团体意外险,如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允许税前扣除,相应进项税允许抵扣,除此外的商业保险属于福利性质,因此不能进项税抵扣。

交通意外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事项:对于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他人身意外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允许扣除的商业险。员工因公出差,单位为其缴纳的人身意外险可以抵扣。但在实操中,缴纳的意外保险开给了个人,所以抵扣很难实现。

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的交通意外险,属于集体福利。因此,公司统一为员工购买的交通意外险取得的保险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雇主责任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意事项:企业为单位车辆购买的第三方责任险是准予扣除,但是要依据发票上的保险期限扣除,涉及当年的可在当年一次性扣除,涉及以后多个年度的,应分期扣除。其进项税允许抵扣。


银行存款保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滞纳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意事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银行存款保险的进项税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素材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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