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者死亡时已超退休年龄,其父母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2024-11-03 15: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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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因交通事故死亡,

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时,

却被保险公司以死者已到退休年龄为由,

拒绝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会如何判定?

近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9日7时,王某驾驶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前方越实线左转弯、由黄某驾驶并搭乘李某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受伤和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责任认定黄某和王某各负同等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和王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项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产生分歧。原告李某家属认为,李某死亡时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赡养父母是其生前法定义务,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李某死亡时已满66周岁,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自身属于被扶养人,故不应支持其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判决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本案中,交通事故中的死者李某虽年满66周岁,但是年满60周岁以上并不是免除法定扶养义务的理由,且根据我国现有的农村现状,年满60周岁以上村民赡养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是普遍现状。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李某的父母生育包括了李某在内共计7名子女,法院认为原告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42257.2元(29580元/年×5年÷7人×2)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414,153.96元。


某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永州中院,永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交通事故中,事故中的当事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支持与否,直接关系到被抚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年满60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对父母进行赡养是普遍现象。

本案中,死者的父母均为80余岁的老农民,属于法律规定的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彰显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关怀,有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作者:罗娅琼


来源: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湖南高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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