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2024-11-03 16: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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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晁先生2019年2月26日到A公司工作,双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2021年5月20日A公司将晁先生调任到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担任财务总监职务,B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B公司与晁先生2022年1月1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3月11日,B公司无故免去了晁先生财务总监的职务。晁先生于2024年5月27日以B公司克扣工资、降岗降薪为由向B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B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19年2月26日至2024年5月27日期间)。B公司同意支付但认为晁先生是2022年1月1日才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之前晁先生的工作年限与B公司无关。晁先生无奈遂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


要求B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19年2月26日至2024年5月27日期间)。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持晁先生的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由,可以单方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晁先生非因本人原因先后在A公司及A公司所属的独立法人用人单位B公司工作,所以其经济补偿计算年限应从入职A公司开始计算到与B公司解除之日。2024年5月27日晁先生因B公司克扣工资、降岗降薪解除与B公司劳动合同,因此B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19年2月26日至2024年5月27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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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潘冠君


单位丨河南省灵宝市人社局劳动关系调解仲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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