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签缺少薪酬条款的劳动合同,告告二倍工资能支持吗?
案号:(2021)苏06民终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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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甲公司通过网络方式看到刘某发布的求职信息,法定代表人李某与刘某电话联系后,双方就招聘入职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商谈,口头约定刘某从事人事行政主管工作,岗位年薪10万元。
刘某入职时填写了《新员工入职须知》,就试用期及试用期间相关待遇、员工离职须注意事项、员工考勤管理等进行了约定和告知。工作一段时间后甲公司提供载有刘某姓名、电话和试用期工资的劳动合同格式文本交由刘某签字,刘某因该合同无薪资待遇和工资支付方式等必备条款拒绝签字。现甲公司称已无法找到该份书面劳动合同。
李某的妻子施某为甲公司的财务人员。2019年1月9日下午施某微信通知刘某“到行政部结一下账,后天开始不用上班了”,约20分钟后又称“你现在就去办理交接吧,明天不用上班了”。2019年1月10日刘某提起用油审批遭到李某拒绝,且被移出部门交流群。刘某实际工作至2019年1月11日。该期间李某在国外。甲公司按照5000元/月的工资标准发放了刘某2018年7月至11月的工资。
刘某申请仲裁,提出以下仲裁请求:一、判令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8333元。……仲裁裁决不支持二倍工资。
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833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二倍工资罚则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旨在限制和惩治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避劳动合同义务的行为。本案中,甲公司提供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因欠缺薪资待遇内容遭到刘某拒签,并非甲公司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不符合支付二倍工资的条件。甲公司提供的书面合同缺少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应当进一步协商确定、由甲公司改正,如造成刘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由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故对刘某主张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应不予支持。
本案中,刘某在甲公司通知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刘某予以拒绝,甲公司无需向刘某支付双倍工资。至于该书面合同欠缺劳动报酬条款,这可根据双方此前的约定予以确定。即便双方无约定的,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给刘某造成损失的,刘某还可依法主张甲公司赔偿,故本案书面劳动合同未能签订不能归因于甲公司。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素材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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