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何转出、如何申报?
以上来源:浙江税务,供稿:湖州市吴兴区局,作者:邹梦可。以下来源:厦门税务
提到进项税额转出,做财务的小伙伴肯定不会感到陌生。但在实务中,对于进项税额为什么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什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等问题还是有很多疑惑。今天,税小夏为您梳理一下进项税额转出的六个知识点。
Q1什么是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答: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Q2什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
答: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适用情况:支付道路通行费、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票据。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Q3什么情况下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进项税额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以及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如果已经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Q4什么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主要有以下三类情况:
第一类:业务不该抵。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小颖言税注: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但也用于一般计税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财税〔2017〕90号
上述允许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包括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类:凭证不合规。
取得的抵扣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或属于异常凭证范围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类:资格不具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Q5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计算?
答: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一)以票抵税:采购成本×税率。
(二)计算抵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农产品采购成本÷(1﹣10%或9%)×10%或9%计算
注意:若农产品领用之前就发生进项税额转出,不考虑加计1%问题。
二、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三、利用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二)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在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以上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小颖言税补充:
(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四)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五)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依据:财税〔2011〕100号
(六)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先进制造业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依据:财税〔2012〕39号
Q6进项税额转出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3至23b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填列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来源:浙江税务,厦门税务,小颖言税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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