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下的房产转移到经营者个人名下,是否要缴纳相关税费?

2024-11-24 12: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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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以个人的名义(不是以家庭成员)成立家个体工商户经营餐饮,所得税为核定征收。2008年我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购买了一间住房。现在打算注销这家个体工商户,把个体工商户名义下的住房和土地使用证的权属从个体工商户名下转移到我个人名下。请问,把个体工商户名义下的房产转移到我个人名下是否要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五)经营所得;……”


 3.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因此,如个体工商户将其所拥有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给个人,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纳税人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免征情形:


自然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到其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免征契税。


1.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财税〔2012〕82号)




来源:海南税务,小颖言税补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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