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距离近30公里,员工不去,公司解除合法吗?
案号:(2023)沪01民终17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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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先后于2022年8月2日、2022年10月31日向包括王某在内的全体员工发布搬迁通知,明确告知全体员工系因业务发展及经营需要而定于2022年11月14日自本市闵行区搬迁至本市奉贤区的新厂区,亦明确告知全体员工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将通过提供一定额度的交通补贴或租房补贴、协助办理搬迁员工子女入园入学手续、缩短员工每日上班出勤时间1小时等实际举措以降低公司搬迁对员工工作和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王某并未按照公司的上述通知至新厂区报到上班,在其后长达两个月时间内,公司多次通知王某至新厂区上班并言明不上班的后果,王某仍未听从安排至新厂区上班,公司遂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XX公司支付王某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000元;2.XX公司支付王某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1月2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40,400元;3.XX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4,000元。
2023年9月15日判决: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工资差额780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上诉,搬迁距离超过30公里,属于劳动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即在于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结合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根据生产需要和经营状况进行厂区搬迁,并要求全体员工至新厂区工作,系企业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且由被上诉人提供的配套方案和措施看,难言上述安排已明显超出合法合理范畴,故上诉人作为劳动者,理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相关工作安排,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现上诉人长期未能按照被上诉人的工作安排提供劳动,确违反了劳动者应尽的基本义务。一审法院据此认为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意见正确,本院予以认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本院难以支持。同理,上诉人主张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1月20日期间的工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亦难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素材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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