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世界那么大,我要去看看”为由辞职,员工主张经济补偿能支持吗?
案号:(2019)鲁02民终9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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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于2015年11月27日入职甲公司。甲公司与张三签订了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2017年8月31日,甲公司书写员工离职表,甲公司在员工离职表上填写了其姓名、性别、部门、职位、入职时间“2015年11月27日”,离职时间“2017年8月31日”,离职原因“世界那么大,我要去看看”,甲公司在部门负责人处签字,人事部、院长处空白。张三自此离职。
甲公司为张三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7年11月,其中2017年9月至11月社会保险费由张三出资向甲公司转账缴纳。甲公司向张三支付工资至2017年8月。甲公司为张三办理了2017年12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原因为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11月,张三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710元……
关于甲公司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张三于2017年8月31日在员工离职表中填写了其姓名,其填写的离职原因内容可证实系张三个人原因,张三主张是甲公司劝退,未提交证据,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且张三自此离职,一审法院认定张三因其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因张三个人原因单方辞职,提交离职报告即成立,无需甲公司批准,张三主张甲公司人事部门及院长未签字未生效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张三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张三上诉称,甲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表复印件,系2017年8月底,甲公司院长在办公室口头通知让张三离职,并给了张三该表格要求张三填写,突然面对该情形,张三不知道如何填写,填了部分,认为是甲公司辞退,所以并没有在离职表下方签字,并且张三已经取回该离职表,因此,该离职表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张三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本院认为,张三对甲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表的真实性认可,且2017年9月1日之后张三未再向甲公司提供劳动,故一审认定张三系个人原因单方离职,并据此判决驳回张三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张三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素材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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