骂领导被开除,公司赔84万!详见判决书说理

18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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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京01民终8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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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某物业公司于2021年1月4日注销,某公司系某物业公司100%控股股东。

杨某于2008年1月8日入职某公司,杨某担任总务部主任。

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发布《某公司人事变动通知》,内容为:”某公司与杨某于2020年3月9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即日起,杨某不再担任某公司任何职务。由崔某代为负责总务部及宿舍运营部全面管理工作……”。

同日,某物业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杨某:因你严重违纪,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决定2020年3月9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某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杨某在某公司教育全国校区管理人员会议中辱骂同事,进行人身攻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第二,杨某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为其他公司提供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工作。为证明其主张,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员工手册2019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表,其中“总务部杨某”一栏,“有无意见”处为空白,“签字”处载有“杨某”字样签名,“签字日期”为2019年4月19日。《员工手册2019年修订版》签收表,其上载明:“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4月23日对《员工手册2019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向全体员工进行意见征集和讨论,并根据员工意见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员工手册2019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2019年4月24日正式发布《员工手册2019年修订版》……”,下方“总务部杨某”一栏载有“杨某”字样签名。《员工手册2019年修订版》,其中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触犯某天条,予以辞退处罚:1、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第六章第八条规定:“有下列违纪事件之一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辞退,且有权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按实际损失情况赔偿公司损失:……3)不论何种理由与对象,在公司发生辱骂、打架、斗殴(打架、斗殴双方均可开除)行为之一者……”。杨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2.电话会议录音,现将主要内容摘录如下:“王某:OK,你们还有什么问题没有?因为好多人问这个结构,所以我赶快开个会给大家通报一下,别影响大家做那个内容。刘宁:岗位职责。王某:对。杨某:我有点问题噢。王某:嗯,你说。杨某:我手机看不太清楚,发的什么新的组织结构。我听你口头讲,说是行政中心,总务部是放哪了?那么现在的现状是,总务部是在行政中心下面?我没有搞明白,那咱们现在的直属领导是谁?王某:直属领导是行政中心的高级总监,我刚任命的是崔某。杨某:噢,那我们这样的会议就是通报一下,是吗?王某:我任命总监难道不是通报吗?杨某:不用征求我们的意见,是吗?王某:啊?杨某:不用征求我们的意见,是吗?王某:征求意见?杨某:把我当小兵了吗?是吧?啊?王某:征求意见?我在这个级别上不需要征求你的意见。我需要征求的是董事会意见,你又不是董事会成员!杨某:那你就这么弄呗,好吧。你这样自说自话,就这样吧。王某:你这么说话本身就是他妈的有病(此处为加重语气)。杨某:你妈逼你妈逼,你还骂人,你个狗操的。王某:你有这么跟上级领导说话的吗?你懂不懂规矩?刘宁:我已经把他移除了”,此后另有一位女性发言称“这什么素质啊,有病吧这人,傻帽,傻逼,真的是拉低了我们的整体的水平”,王某继续发言称“咱们公司啊,说句实话,都是文化人,就一个流氓”。某公司称王某系其公司CEO,杨某在某公司集团全国管理会议中辱骂王某,进行人身攻击,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属于严重违纪。杨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称王某与杨某在工作中发生语言冲突,因部门架构调整对杨某不利,杨某进行合理询问,但未得到合理答复,王某先对杨某进行的挑衅和辱骂,杨某才做出了语言的应激反应。

3.书面证言(张某)、案外公司工商查询信息、案外人入职信息登记表、杨某与张某的微信截图,某公司据此证明杨某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杨某不认可书面证言的真实性,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经核对,杨某与张某的微信截图未显示有某公司所述之内容。

另查,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3480元。

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其无需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348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

首先,某公司主张杨某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为其他公司提供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工作,但某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存在上述情形,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由某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某公司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当。

其次,某公司主张杨某在某公司教育全国校区管理人员会议中,辱骂其公司CEO王某,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属于严重违纪,并就其主张提交了会议录音。经核对,上述录音显示就部门组织架构调整以及杨某个人职务调整,某公司总裁王某与杨某发生争议,王某首先出言不逊,之后杨某予以言语反击,杨某被移除会议后,王某等人又对杨某进行言语回击,鉴于此次事件属于因各方情绪激动引发的偶发事件,且各方均存在言语失当之情形,均存在一定过错,故在公司未对王某等人进行处理的情况下,仅针对杨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显失公平,故法院认定某公司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当。经核算,杨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3480元未高于法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3480元。

二审法院认为

某公司主张杨某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为其他公司提供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工作,但某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存在上述情形,故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某公司主张杨某在某公司教育全国校区管理人员会议中,辱骂其公司CEO王某,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属于严重违纪。但是,一方面,该事件系由某公司未经协商一致即单方对杨某进行降级,变相变更了双方之前约定的工作岗位所引发,过错在某公司一方。另一方面,录音显示,系某公司总裁王某谩骂在先,之后杨某才予以言语反击,杨某被移除会议后,王某等人又对杨某进行言语攻击,且公司仅针对杨某做出处理,显然,某公司的处理不妥当,构成违法解除,其应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素材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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