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抬头的电话费发票,谨慎报销!
问:企业给公司业务员报销通讯费,取得的是运营商(如移动、联通或电信)开给员工个人的发票,能否作为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深圳税务答:如果是报销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通讯费支出(即因公通讯费,需要证明),可以凭开给个人的发票税前扣除。如果是按职工福利发放,按福利费规定扣除。
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的通知》(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第十三条规定,交通补贴(按月计入工资,或按月以公交IC卡票报销),为员工报销电话费(个人名头),已经并入工资计提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做为工资总额进行税前列支,不再占用福利费限额?
江西税务答: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请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执行。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哥:这里提问者说已经随工资发放,在工资核算的话可以扣除,相当于发通讯补贴了。
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北京税务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员工在工作沟通中使用私人手机,公司承诺在一定额度内准允报销,但电话运营商仅支持开具名称为员工姓名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问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福建税务答:
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个人发生部分消费支出,虽然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但一般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如果企业取得发票或有效凭证抬头为员工个人的,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2、相关的支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担。即根据收入相关性原则,从根源和性质上来说个人费用是为了企业取得收入发生的必要支出,应由公司承担。
从上述答复来看,由于个人抬头的话费发票,很难证明是否与公司经营有关,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费用难以税前扣除的。
现实中很多企业为什么让员工用发票报销通讯费??我个人觉得一方面是觉得用发票报销不用计入工资总额,可以不占用工资总额指标,特别是国有企业有类似情况。
另一方面可能觉得用发票报销就是企业费用,可以不用计入工资基数,甚至不用申报个税。
实际上,一方面个人抬头通讯费发票报销,你说是因公支出,想作为费用报销,而不是个人所得,税务局是无法准确区分的,在这种情况下,税务上一般是从严,公私难以区分企业所得税方面一般不予认可扣除。
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方面,发票报销方式也没办法规避个税,是否计个税还要看本质,如果是通过报销发放补贴,也是个人所得,也是要计税的。
建议企业不要采用报销个人抬头话费发票的方式,而是直接以通讯补贴的方式随同工资一起发放,这样就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不属于福利费)。
当然,并不是所有个人抬头的发票都不允许税前扣除,只要是符合真实性原则,与经营相关的允许税前扣除,比如机票、火车票;医药费发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的职业资格认证费用;员工入职前的到医疗机构体检票据等。
素材来源:二哥税税念
- 179 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