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印花税的四个常见误区
印花税被普遍认为“税种小、风险多”,虽然涉及金额一般相对较小,但由于其行为税的特征,导致企业经营活动中涉及印花税的情形较多,从而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误区一 :未签订买卖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甲商贸公司通过电商平台向B公司订购了一批商品,但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通过电子订单完成交易。B商贸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政策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印花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此处所称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那是不是没有签订相关买卖合同,就不用缴纳印花税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也就是说,虽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是有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也需要按照印花税税率税目缴纳印花税。
误区二:借款合同都要缴纳印花税
乙商贸公司由于经营扩大,急需资金支持,从非金融机构C公司借款100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此借款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政策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所称借款合同专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备注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因此,对于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业和自然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误区三:企业转让其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丙公司对M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元,实缴出资为零,丙公司转让M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对价为10万元,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政策解析】
第22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也就是说,对于股权转让协议中,如果部分股权已经实缴,部分股权未实缴,那对于未实缴的股权的转让,应该是认定为一种出资权力、出资资格的转让,而不是“产权转移书据”,这部分可以不缴纳印花税。
因此,上述案例中,产权转移书据所列金额为10万元,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为1000万元。纳税人应缴计税依据为零。
误区四:按照合同总金额缴纳印花税
丁商贸公司签订了三份合同,第一份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价格100万,增值税税率为13%;第二份合同约定含税销售价格113万,其中增值税为13万;第三份合同约定含税销售价格113万,增值税税率为13%。这三份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分别是100万、100万、100万。
【政策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因此,第一份合同所载金额为不含增值税金额,直接以合同所载不含税金额100万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第二份合同所载金额113万包含增值税税款,且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13万,以不含税金额100万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第三份合同所载金额113万包含增值税税款,列明了增值税税率,以不含税金额100万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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