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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运营活动中向个人赠送礼品是常见的现象,但关于这些礼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困难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上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送礼给员工,以下情形不交个人所得税:(一)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
(二)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不包括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线访谈实录(2012年4月11日)[ 财税问题 ] 财税[2011]50号文件中,“关于企业促销展示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2012-04-11 09:48:39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具体如下: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 2012-04-11 09:48:39 ]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送礼给客户,以下情形不交个人所得税:(一)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二)企业派发的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三)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四)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五)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六)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非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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