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好一个“消费”了得

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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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颁布了,有一个地方值得关注。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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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36号文是(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现在加了并直接用于消费的字眼。
消费,这个字眼还是有点熟悉的。
哪里见过呢?
对,36号文和实施细则里面都有用于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同时也有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这里的个人消费,交际应酬消费,都有消费两个字。
所以,为什么在这里也加上消费两个字?
搜索一下消费的定义,消费是指利用社会产品来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过程,它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最终环节。
划重点:属于最终环节。
所以为什么个人消费不得抵扣?那从增值税角度来说,就很好理解,由于其不再用于生产流通,属于生产的流通的终端,和一般的终端消费者没有太大区别了,应该作为增值税最终的承担者,所以不存在抵扣的问题。
就像你自己去超市买个商品,你就是最终消费端,商品所含的增值税你需要自己承担,不能抵扣了一个道理,
那么以前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没有加上用于消费的字眼,会存在什么问题呢?
比如一家会务公司,其如果是提供会议安排、餐饮为综合业务的,那么可能就有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那么对于他们来说,购进的餐饮服务不是用于其直接消费的,也就是在说这里不是其最终的消费环节,如果不允许其抵扣进项税,又造成了增值税链接的中途中断,导致重复征税。
那么这里加上直接用于消费,实际上就是保证在服务如果是需要继续流转的情况下能合法的获取抵扣权。
所以,按照这个理论推论,应该是为了解决某些行业有类似业务流转的抵扣需求。但是你企业自己购进直接用于消费的,按增值税法还是没有抵扣权。
二哥这里再延伸一下。
经常有朋友留言说问送礼为什么是视同销售,不是进项转出?
买东西送人不就是业务招待嘛,业务招待费核算范围包括什么呢?一般我们发生的宴请、礼品开支都是计入业务招待费处理。

那么既然是招待费,不管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营改增财税2016年36号文都有规定。

3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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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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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这里说了,购进用于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而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我理解我购进的礼品给客户,也是我交际应酬费,我为什么要视同销售呢?我直接计入业务招待费核算,不抵扣进项税就完事了嘛。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你还别说,这么一说好像真有点道理,我相信很多朋友也是这么处理的,购进礼品送人,业务招待性质嘛,这个和我们宴请吃饭也没啥区别感觉。

对于这个问题,确实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这种争议的焦点就是到底送礼是按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还是属于交际应酬费按不得抵扣处理?

而对于这种争议,其实有些税局还专门做出过相应的政策口径答疑。
比如皖国税函[2009]105号就如是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津国税外[1998]43号 外购商品做为礼品赠送,原则上应该交纳增值税。但要视企业是否先期抵扣了进项税金。若将进项税金进行了抵扣,则应该征税;若没有抵扣进项税金,则可从宽掌握暂不征税,企业可按交际应酬费处理。

安徽税务的意见就是可以不抵扣进项税,然后也不需要视同销售,天津税务局原则上还是要视同销售,但是也要分情况,从宽掌握,如果企业之前抵扣了进项税,那么视同销售,如果没有,可以考虑按交际应酬处理,不视同销售。

你看,这个问题税务局的理解也存在模糊,那么我们实操中如何来理解这个政策呢?

政策上说的不是很明白的东西,我觉得为什么还是得从增值税原理的角度给大家详细分析了一下,这样才能搞清楚。

对于赠送货物,由于货物本身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实物转移到客户手里),从最终消费上来看,企业并非最终消费者,客户消费了礼品才是最终消费环节,所有赠送环节视同销售是符合增值税原理的。

这样做在税收上的作用,一方面防止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增值税之所以能否避免或减轻重复征税,就在于环环相接的抵扣机制。如果不视同销售,不计算销项税,则下一环节无法抵扣,链条的中断,会导致重复征税。

很多人没有理解到如果链条中断为什么会重复征税?二哥举例让你看看。

正常情况下,假如工厂卖了一辆车给二哥公司,假设车辆价值100,13%增值税率,二哥公司拿到车后他直接送给了客户者了。

那么整个环节,国家只应该收13的增值税。

但是如果二哥公司不视同销售(做进项税转出了),在二哥这个环节链条中断,前环节的增值税没有往后流转,后环节受赠方再销售时候无进项可抵,导致重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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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哥自己承担了一次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下游受赠者继续流转又承担了一次增值税,就导致了重复纳税。

但是如果二哥公司按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链条就没有断裂,增值税往后传递,整个环节国家收13的增值税,不会造成重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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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122号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所以,送东西税法规定让视同销售,可以防止重复纳税,保持增值税链条不断。

另一方面,赠送货物视同销售是税收漏洞,防止纳税人避税

比如工厂直接把自产的货物送给二哥,本身按市场价格销售国家要收13的增值税,但是无偿赠送,国家就无法收到这笔增值税了。

那么都按这样操作,二哥公司和A公司,二哥生产办公电脑,A公司生产投影仪,现在大家都需要对方的产品用于办公,正常是各自销售给对方,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赠送不视同销售,那二哥把电脑送给A,A把投影仪送给二哥公司,这样就造成了税收的漏洞。(增值的部分没有纳税)

所以,视同销售处理,同时抵扣进项税是比较合乎原理的。

那回过头来,又如何理解文章开头的疑问呢?

其实还是要从原理来理解,关键是消费和转移的理解。

规定说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这里强调的是消费,消费,消费,说三次,也就是消耗,失去,我们这里应该把它和转移结合起来理解。

消费我们理解是这个货物不会再有流转了,企业本身作为最终消费环节,比如宴请购进的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直接消费掉的实物产品(酒等),那么其实一般不会再去划分赠送,就是把企业作为最终消费环节,也不再视同销售。

但是对于单纯的你就是购进礼品赠送,特别是赠送的东西下游还可能继续流转,比如前面说的送车,送机器设备等。

本身实物属性,有继续流转的性质,按照增值税原理,还是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试想,如果你没有这样处理,没提销项,进项也没取得专票(失去抵扣权),那么后期如果被检查要求你视同销售,补提销项的话,是不是就多负担了?

所以,如果你公司是赠送实物,个人建议还是做视同销售更稳妥。

那么如果你是真正的购入用于企业宴请了,比如买了就直接招待客人吃饭就喝了,那么实际上就是用于消费了,也就是最末端消费环节,所以做进项税转出是符合增值税原理的。





素材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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