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取得了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4天前
剩余内容,展开全文
我们公司最近取得了一笔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企业所得税上我要如何处理呢?
企业如果取得了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是否符合特定条件。我们一起往下看↓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Condition.1
Condition.2
Condition.3
那我公司的这笔收入如果符合财政性资金,并进行不征税收入处理后未发生支出应当如何处理呢?
企业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要求和限制包括哪些?
1.企业用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素材来源:上海税务
- 22 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