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普通住宅划分后,这个地方转让住房的个税降低了~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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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链接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政策链接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4号)四、关于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但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普通标准住房按转让收入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普通标准住房按转让收入2%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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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取消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该地转让非普通住宅核定个税的比例,从收入的2%降低到了1%,应纳税额降低了50%,减税力度够大。
划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影响最大的税种,是增值税(北上广深地区)和土地增值税,在个税上以此标准区别征收的省份,比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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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乎网,南昌市人民政府网站;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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