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事斗殴受伤,算不算工伤?法院这样判!
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诉重庆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对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伤认定
关键词:行政 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 履行工作职责 暴力伤害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矛盾与同事发生争执打斗,能够证明伤害后果系因职工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的,或者职工对伤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不应认定工伤。
陈某系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从事驾驶员工作。2021年2月22日8时许,陈某与案外人徐某在重庆市某铝厂17号公路附近发生纠纷受伤,后前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就医。2022年1月12日,陈某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沙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沙区人社局于2022年1月13日受理,并于2022年1月21日向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收到后向沙区人社局提交了《关于陈某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陈某、徐某的打架斗殴行为属于个人恩怨,公司坚决反对,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2022年3月1日,沙区人社局综合收集的证据材料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受伤害人员为陈某;用人(工)单位为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核实:陈某是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2021年2月22日早上8时左右,陈某驾驶货车拉货到重庆某铝厂,下车后因工作原因被同事打伤,经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左眼钝挫伤;左眼结膜下出血;面部裂伤;胸部软组织挫伤。陈某于2021年2月22日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渝0106行初258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日作出(2023)渝01行终336号行政判决:一、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06行初258号行政判决;二、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沙坪坝人社伤险认字〔2022〕16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三、责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陈某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
综上,陈某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情形,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沙区人社局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对陈某2021年2月22日受到的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重作。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14条第(3)项
素材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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