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代收代付与转售电费下的专票开具问题解析

2025-02-23 10: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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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公司是物业公司,商业立项,底商的电费先由物业每月先垫付,物业再去收底商租户的电费。电表是一个总表,每月供电局给物业开一张电费专票。问题是,底商租户要求物业给租户开电费专票。物业可以给租户开吗?


Deepseek回答:

一、能否开具电费专票?

(一) 若物业属于“代收代付”角色(无转售行为)

不可开具电费专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及“三流一致”原则,若物业仅为代收代付电费,未实际转售电力,则:
    • 货物/服务流:电力由供电局直接提供至租户,物业仅为代收方;
    • 资金流:租户支付电费给物业,物业再支付给供电局;
    • 发票流:供电局向物业开具专票,但物业与租户之间无电力购销关系。
      结论:物业向租户开具电费专票会导致“三流不一致”(发票流与实际交易不符),涉嫌虚开发票风险。

      (二)若物业属于“转售电力”角色(需符合条件)
可开具电费专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4号)类推适用,若物业以自身名义向租户转售电力,需满足以下条件:
    • 货物/服务流:物业作为销售方向租户供电;
    • 资金流:租户直接向物业支付电费;
    • 发票流:物业向租户开具电费专票,供电局向物业开具专票。
      结论:若符合转售条件且三流一致,物业可开具电费专票。
    • 资质要求:经营范围包含“电力销售”或取得转售资质;
    • 税务处理:按转售电力缴纳增值税(适用13%税率),并凭供电局开具的进项发票抵扣;
    • 三流一致:


二、实务操作建议

(一)代收代付模式下的合规路径

方案一:由供电局直接向租户开票
协调供电局与租户签订供电合同,由供电局直接向租户开具发票,物业仅收取服务费(需单独开具物业服务发票)。
依据:《电力法》明确供电局为唯一电力销售主体,租户应与供电局直接结算。

方案二:物业收取手续费,不参与电费结算

物业仅代收电费,收取手续费(单独开票),电费由租户直接支付至供电局账户,供电局直接向租户开票。

(二)转售模式下的注意事项
1.资质备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增加“电力销售”经营范围,并向税务部门备案;
2.价格合规:转售电价不得高于政府定价或供电局收费标准;
3.税务申报:按转售电力收入申报增值税,并抵扣供电局开具的进项发票;
4.合同明确:与租户签订电力销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风险提示

(一)虚开发票风险
若物业无转售资质,却以自身名义开具电费专票,可能被认定为“无真实交易虚开发票”,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205条)。

税务机关会核查:物业是否具备转售资质;电费发票开具是否与合同、资金流匹配;是否存在“高价转售”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四、法规依据摘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服务、应税劳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服务或者应税劳务的款项;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服务或者应税劳务相符。”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如实开具发票。”注:依据错,应为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五、结论
1.若物业仅为代收代付:不得开具电费专票,否则违反“三流一致”,涉嫌虚开;
2.若物业符合转售条件:可开具电费专票,但需完成资质备案、税务处理及合同规范。
3.建议:优先采用“供电局直接开票+物业收取服务费”模式,避免税务风险。





素材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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