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开票吗?法院判决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结论
非上市公司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转让非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补充说明股权:投资人或股东基于其投资行为而对公司享有的人生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是上市前股份,一级市场,享受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控制权、利润分配权、参与决策权等,较长期、价值投资。
股票:股份公司发行的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是上市后股份,二级市场,主要享受权利主要为所有权,时间短、具有投机性。
案例
【案例】本院认为,首先,案涉协议中约定相关税费由杨**、姜*承担,未约定由杨**、姜*开具发票。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本案杨**、姜*转让股权并非经营业务,依法无需开具发票。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本案杨**、姜*转让股权无需缴纳增值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另,**公司、李**尚未向杨**、姜*支付1.53亿元转让款,其要求开具1.53亿元税票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该项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未支持该项请求并无不当。
——摘自《河南****有限公司、李**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4**号)
素材来源: 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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