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增值税法的37个变化点
增加了立法目的: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增值税法》是继《关税法》之后的第二部提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税法。 与《立法法》相衔接: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以应税交易代替应税行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改为以下称“应税交易”)。 取消“劳务”税目,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税目。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境内”概念有所调整 ①新增——销售金融商品的,境内发生是指: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属地+属人原则);注:原为服务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属人原则)
②强调属人和属地相结合——除销售金融商品、租赁不动产或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境内发生是指: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属地),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人)。
注:原为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属人原则)+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在境内销售: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视同应税交易(注:会计不确认收入,税收上确认收入)有变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③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注:增加了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金融商品的情形。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不再视同应税交易: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注:①②是因为会计和税收上的处理已经逐渐趋于一致,从税法角度看,买断式代销下受托方销售货物与一般销售行为并无本质区别,应按正常销售确认应税收入和增值税;而在收取手续费式代销中,受托方的主要业务是提供代销服务,收取手续费,货物销售的增值税应由委托方在符合销售实现条件时确认。
③对于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货物移送,若不符合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条件,不再简单地视同应税交易,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应税行为。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注:④和⑤可以理解为取得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增值税法明确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有偿”的概念已经涵盖了货物、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这些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直接构成销售。
⑥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金融商品除外)。
注:无偿提供服务(如资金无偿借用、服务赠送、集团内各公司之间房产无偿使用等)不属于应税交易。
(3)视同应税交易无兜底情形 (4)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视同应税交易,删除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表述。 注:增值税上如何从范围上界定公益事业尚未明确,国务院对公益事业捐赠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明确列举了四种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注:有偿销售但不征税),不征收增值税:(1)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2)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4)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不征税范围变化点:(1)不再列举无偿行为,如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本身是无偿的,不再特别列举。(2)将“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由免税变为不征税。(3)不符合销售定义,如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再特别列举;(4)原“非经营活动”汇入不征税范围,除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是否征税尚待明确;(5)未明确资产重组整体转让为不征税项目,可以理解为业务转让。 突出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规定应当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 明确了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概念: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按照一般计税;但未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将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并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税率只能由法律设定,删除“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百分之九税率删除“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明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删除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否还有5%征收率,尚待明确。 将兼营行为表述改为:“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 将混合销售表述改为:“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混合销售不再仅限货物与服务的组合,其他组合方式,如销售货物与销售不动产也可能属于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的税率、征收率改为:“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对比财税〔2016〕36号附件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与关税法衔接,将“关税完税价格”,改为“关税计税价格”。进口货物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明确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境内代理人只是受托申报缴纳税款而不是扣缴义务人。 销项税额的表述修改,将“收取的”改成“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明确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删除“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销售额的概念表述改变,由“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变为“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未提及差额计算销售额。 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原表述为“按顺序确定销售额”。 新增了销售额偏高核定。“销售额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可以依照规定核定销售额。核定主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改为“税务机关”。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有变化。“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被删除,不得抵扣进项税只保留3项: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新增“非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tips: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正列举,除非属于“国务院规定其他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否则可以抵扣。 首次将留抵退税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对于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明确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明确起征点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定免税项目有增有减,增加了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律的,删去了避孕药品和用具。 增加“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增值税优惠后,不受36个月内不得再次享受该优惠的限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由细则上升为法律。 纳税地点变化: (1)将“固定业户″改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非固定业户"改为“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2)固定业户申报纳税地点增加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3)取消了固定业户外出经营事项报告管理; (4)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审批机关改为省级以上; (5)将财税〔2016〕36号附件1“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上升为法律; (6)进口货物的纳税人,由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改为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7)扣缴申报,新增“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计税期间删除了“1日、3日、5日” “纳税期限”的表述改为“计税期间”;进口货物的申报纳税期限改为“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增加了海关义务: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明确发票管理及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增加了税收共治条款。明确“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实施时间不同。《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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